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人事管理和教職工日常管理, 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省、市有關 文件、政策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勤是對教職工是否按時出勤、參加學校各種會 議和活動、值班值宿等情況的日常檢查手段,為提拔任用、職 稱晉升、工資核定、績效獎金、考核、獎勵評優(yōu)等提供依據。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條 學校紀檢委、人事處是學??记诠芾淼谋O(jiān)管部門,對二級單位教職工出勤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每月至少開展 1 次檢查,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第四條 二級單位負責人是考勤工作第一責任人,應指定 專人負責考勤工作。此項工作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對于不 執(zhí)行考勤規(guī)定或弄虛作假的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將追究其責 任。
第五條 根據崗位分類管理原則,按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 實行分類考勤。實行坐班制人員,應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參 加工作不滿兩年的(含試用期)需全天在崗,專任教師根據工 作量完成情況實行彈性工作制。
第六條 二級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教職工進行日常考勤,在次月 2 號之前將本部門出勤情況報給人事處。
第七條 考勤情形處理
(一)當月遲到、早退 2 次視為事假半天,當月累計遲到、 早退 5 次,視為曠工 1 天。
(二)未參加學校及二級單位組織的各類會議、學習和活 動人員, 以該項目主辦部門提供出勤情況為依據,未按規(guī)定程 序履行請假手續(xù)的,視為曠工。
(三)學校紀檢委、人事處將不定期進行工作紀律檢查, 無故未在本工作崗位的人員,視為曠工半天。
(四)請假期滿未續(xù)假,逾期不歸的或所提請假理由和提 供證明經查與事實不符、弄虛作假的視為曠工。
(五)因違法違紀,危害社會治安等問題被公安部門拘留 的,視為曠工。
(六)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調動或工作分配,不按期到 崗工作的,視為曠工。
(七)外出學習,無正當理由期滿未歸且未按規(guī)定程序請 假的,視為曠工。
(八)其它經認定為曠工情形的。
(九)連續(xù)曠工超過 15 個工作日,或者 1 年內累計曠工超 過 30個工作日的,經學校黨委會會議研究決定后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 請假類別
第八條 公假。經學校公派出差、學習、支農、支教、掛職、扶貧、援疆、援藏等到校外工作的人員,須請公假,返 崗后到人事處銷假。
(一)因公出差者,需拿會議通知、文件等履行請假手續(xù),將《公出審批單》復印件報人事處備案。
(二)公派外出學習者需履行請假手續(xù),經批準后,報人 事處備案。
(三)支農、支教、掛職、扶貧、援疆、援藏等到校外工 作人員將相關手續(xù)報人事處備案。
第九條 調休假。教職工在國家明確規(guī)定的各種公休節(jié)假 日及學校規(guī)定的休息時間工作,在工作日可申請調休。
第十條 事假。在工作時間內,教職工因私事耽誤工作的,須請事假。二級單位對教職工請事假應從嚴掌握,原則上一年 內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病假。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須請病假。 同時提供縣級以上(含)醫(yī)院的病歷、診斷書。外出期間患病 須提供當地縣級以上(含)醫(yī)院的病歷、診斷書。
第十二條 婚假、產假、喪假。根據法定親屬關系范圍內 履行相關請假手續(xù)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 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 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一)婚假。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 15 日,參 加婚前醫(y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 10 日,婚假包括國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再婚職工同初婚職工享受一樣的婚假待遇。
(二)產假。女職工依法生育享受 180 日圍產期產假,其 中產前可以休假 15 日;難產或者剖宮產的,增加產假 15 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個嬰兒,可增加產假 15 日。女職工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的,享受 15 日產假;懷孕滿 3 個月流產的,享受 42 日產假。男職工享受 15 日護理假。產假包括國家法定 假日和休息日。
(三)喪假。職工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 3 至 5 日的喪假。
第十三條 值班、值宿請假及串班按保衛(wèi)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請假程序
第十四條 請假 1—3 天,由二級單位負責人批準;請假 4 —6 天,由分管校級領導批準;請假 7 天及以上由院長批準。
第十五條 中層正職領導干部的請假按學校干部管理規(guī)定 的相關流程辦理。
第十六條 調休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按要 求填寫《教職工調休審批表》《教職工請假審批表》,與有關 證明一并至少提前 1 天報送人事處備案。
第十七條 請假期滿返崗后,本人應及時銷假。因故不能 返崗的可以申請續(xù)假,續(xù)假應在期滿前 2 天提出,并按審批權限獲準后方可繼續(xù)休假。
第五章 請假工資管理
第十八條 經學校公派出差、學習(不含脫產提升學歷)、 支農、支教、掛職、扶貧等到校外工作的人員,執(zhí)行在崗職工 工資(含績效)或參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事假工資。
(一)事假當月崗位績效工資核減額度按績效工資標準除 以當月工作日乘以事假天數核算。
(二)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 20 個工作日或一次性事假未超 過 15 個工作日的,原工資照發(fā)。
(三)事假全年累計超過 20 個工作日或一次性事假超過 15 個工作日的,其超過天數按本人基本工資的 70%計發(fā),生活性補 貼全額計發(fā),工作性津貼停發(fā)。
(四)事假全年累計超過 30 個工作日的,其超過天數的工 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 50%計發(fā),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fā),工作性津 貼停發(fā)。
(五)事假全年累計超過 60 個工作日的,停發(fā)本人超過天 數的全部工資,扣發(fā)半年績效。
(六)當年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按年度考核有關規(guī)定, 薪級工資不予晉升,獎勵性績效工資(含年終一次性獎金、年 度考核獎)不予發(fā)放,扣發(fā)(追回)全年績效。
第二十條 病假工資。
(一)病假當月崗位績效工資核減額度按績效工資標準除以當月工作日乘以病假天數核算。
(二)病假超過 2 個月按照黑人社發(fā)《關于機關事業(yè)單位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5〕4 號執(zhí)行病假工資。
(三)病假超過 6 個月,按年度考核有關規(guī)定,薪級工資 不予晉升,獎勵性績效工資(含年終一次性獎金、年度考核獎) 不予發(fā)放。
第二十一條 婚假、產假、喪假工資。
婚假、產假、喪假請假期間工資正常發(fā)放,不發(fā)放崗位績 效工資,超假時間按事假計。
第二十二條 曠工 1 天,績效工資當月減半,曠工 2 天及 以上,績效工資當月停發(fā)(教師及輔導員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工作性津貼核減額度按本人工作性津貼標準除以當月工作日核 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 上級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原《伊春職業(yè)學院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